就诊者需提高风险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
就诊者作为就医主体,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就诊前应尽到相关的审慎义务。
一是就诊前对医院及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了解,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实践中较多就诊者经他人介绍或经广告宣传而盲目进行医疗美容,缺乏对诊疗机构及诊疗风险的了解。建议就诊者可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就诊医院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所涉法律纠纷数量,对就诊医院进行充分了解后再作出具体选择。
二是签订合同及付款时应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就诊者选择进行医美服务时,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可要求诊疗机构出示具体价目表,对医美行为期待的果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诊疗机构责任、加重就诊者责任的条款。诊疗费用应直接支付至诊疗机构账户中,避免支付至介绍人账户中,并主动要求其提供发票。
三是术前应详细了解诊疗风险。医疗美容行为具有相应风险,就诊者应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在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手术风险后再行签字,如发现诊疗机构有不规范之处,可立即停止接受服务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四是提高保留证据意识。固定术前术后形态,包括但不限于术前照片、术前病历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一旦出现纠纷,可证损害后果及双方沟通经过等事实。
五是增强合法理性维权意识。在诊疗过程中或诊疗后,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者未达预期果,应客观理性对待,首先向院方提出异议,并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避免采取打砸、伤害医生等害人害己的过激行为。
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体系
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专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准则的规定,不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从业行为。
一是明确诊疗项目价格。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并及时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是建立医院“特别提示”制度。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术前与就诊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书面口头均应详尽告知调节的适应症、禁忌症等,在已详细告知解释调节项目并征得就诊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调节,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是规范病历制作。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作病历,反映完整的调节经过;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病历的同一性。明确就诊者有阅看并复印相关病历的权利,充分保障就诊者的救济权。
四是严格审核执业资质。根据卫生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严格审核行医人员的执业资质。从事医疗行为应该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严禁超出诊疗范围的诊疗行为。相关诊疗医师及护士务必取得规定的资质,并及时向就诊者披露相关医师及护士的执业信息。
五是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配强配齐人员力量,完善医疗纠纷的院内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妥处相关医患纠纷,防止消极对待或简单粗暴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建立就诊者意见或异议的征集、处理、分析、整改机制,充分重视就诊者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一些就诊者反映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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